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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保厅:未履行环保责任环评将面临区域限批

发布日期:2016-5-25 信息来源:平顶山市润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环评区域限批,是督促地方政府和企业依法履行环保责任的手段之一。河南省环保厅出台《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针对省环保厅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六种情形下将实施环评区域限批。

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环评将被实施区域限批

根据《办法(试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省环保厅将暂停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国家、河南省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土壤环境质量考核目标的地区,对未完成上一年度国家、河南省确定的重点水污染、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或者未完成国家、河南省确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的地区,将暂停审批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对违反河南省主体功能区定位、突破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红线、超过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承载能力的地区,对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即组织实施开发建设规划的地区,将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六种情形,则是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要求实施区域限批的情形。

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干预区域限批决定由纪检监察机关追责

《办法(试行)》规定,对未执行同步限批要求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责令撤销该审批决定。针对那些拒不撤销的情形,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直接撤销,并对作出该审批决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部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员,如果出现干预限批决定实施、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履职不力、监管不严的情形,省环保厅将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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